近日,有报道称,原铁道部部长“刘志军坐拥374套房产”,舆论哗然。
6月13日,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就此对媒体表示:有关媒体报道的刘志军被扣押冻结的374套房产及近8亿元资金、股权、物品与刘志军本人毫无无关,均系丁羽心(又名丁书苗,因涉嫌非法经营罪、行贿罪被另案处理)及其亲友和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。
刘志军涉嫌受贿及滥用职权案的起诉书显示,因其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,共“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.81元、129703美元、4万港元,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、冻结人民币23057146.08元,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、佳电股份60万股、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;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,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.55元、235657.22美元、2232021欧元、157205.32加元、85251441.44港元,冻结股票账户9个,冻结房产37套,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%股份和房产337套,扣押汽车16辆,冻结英才会所100%股权、智波公司60%股权,扣押书画、饰品等物品612件。”
钱列阳表示,有关媒体报道中涉及的374套房产则包括337套伯豪瑞庭酒店的房产,其中绝大部分是酒店客房,而另外37套房产的所有权涉及到十几个人与公司,均为丁羽心及其亲友和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。
此外,钱列阳还回应了庭审时间过短以及庭前会议的合法性问题。
6月9日,原铁道部张刘志军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,庭审从上午8点半开始,12点结束,历时三个半小时。庭审结束后北京二中院在通气会中称,庭审头一天,即6月8日曾召开庭前会议。
外界普遍对刘志军案开庭时间过短产生疑问。
钱列阳认为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,在开庭以前,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、当事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,对回避、出庭证人名单、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,了解情况,听取意见。
同时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84条还对庭前会议所适用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: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;证据材料较多、案情重大复杂的;社会影响重大的;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”均可召开庭前会议。
在庭前会议上,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,对有异议的证据,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;无异议的,庭审时举证、质证可以简化。
刘志军另一位辩护律师娄秋琴介绍称,“因庭前曾到刘志军所在的秦城监狱开过一天的会议,一些没异议的证据,只在庭上简略地出示了。所以,半天就把庭审结束了。”